2025-08-03下午,香港高等法院正式作出裁定,决定继续冻结宗馥莉通过BVI公司控制的汇丰银行账户中的18亿美元资产。之后公众舆论中普遍存在误解:宗馥莉是否因此“败诉”?她是否必须交出这笔资产?若她仍拒绝设立信托,是否会被强制执行?
我们将沿着三点讨论此问题:一是香港高院此次裁定的法律性质;二是宗馥莉是否构成《委托书》项下的违约;三是杭州法院后续的可能处理路径。
一、香港法院并未裁定信托已成立
首先必须明确,香港高等法院此次判决并不涉及对信托是否成立的认定。本案原告方(三位自称宗庆后“同父异母子女”的宗氏兄妹)提出信托主张,主要依据三份文件:《手写指示》《委托书》《协议》。法院认为这些材料存在严重争议点,从程序上支持了资产保全申请,但强调该冻结行为本身不等同于原告胜诉!
法院冻结资产的目的非常明确,为了确保将来杭州中院一旦作出实质裁定,其结果能在香港得以执行。这属于典型的“先锁住,再判断”。
二、《委托书》是否已产生设立信托的法律义务?
核心争议点在于,宗庆后生前的《委托书》是否已构成对宗馥莉的信托设立指令,以及宗馥莉作为受托人是否已在法律上产生设立义务。
从文件内容来看,《委托书》明确指示宗馥莉以代持身份,将汇丰账户中的部分资产用于为三名原告设立离岸信托,并由宗馥莉签署“确认函”表示接受。《协议》进一步规定设立信托的时间安排、初始规模(每人7亿美元)及管理架构。
但关键问题在于,这三份文件是否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“信托设立合意”,以及原告是否已具备信托受益人身份,均为待杭州法院进一步认定的事项。
值得注意的是,宗馥莉方面虽曾表示愿意推进信托设立流程,并更换了信托服务机构,但至今仍未签署信托契约,也未将资产实质划入信托架构之中。其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解读为消极履约或根本违约。
三、杭州中院将成为实质裁定的关键战场
根据双方协议约定,一切争议应提交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(即杭州中院)审理。目前杭州中院已正式立案。接下来,该院可能围绕以下几个核心法律问题作出判断:
一是宗庆后是否已设立有效的“遗愿型信托”?即使没有正式完成信托设立流程,只要存在明确意图和设立安排,法院可推定“信托义务已成立”。
二是三位原告是否具备信托受益人地位?若其亲子关系成立,且文件中明示他们为受益人,即使未列入遗嘱,也不妨碍信托权利的产生。
三是宗馥莉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或受托失责?若法院认定其“以不作为阻碍信托设立”,则有可能判定违约并强制履行。
宗馥莉目前的确处于法律上的“被限制”状态,接下来杭州中院的裁决,才是真正决定信托是否成立、是否必须强制执行、18亿美元是否必须交付的核心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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